跳至正文
返回首页

摄影服务一般交易条款(婚礼)

婚礼一般交易条款 Multi Media Design Patrick Schmetzer 05.08.2021 V1.1

1. 一般交易条款的适用

「婚礼摄影师或影片制作者」仅依本一般交易条款订立服务合同。委托方下达委托即表示承认其适用性。相异约定须采书面形式方具法律效力。本一般交易条款优先于委托方或中介方的交易条款。

2. 著作权规定

2.1 图片制作者的全部著作权与邻接权(UrhG 第 1 条、第 2 条第 2 款、第 73 条及以下)归摄影师所有。使用许可(发表权等)仅在明确约定时方视为授予。此种情形下,合同相对方就明确约定的用途、在约定范围内(印数、时间与地域限制等)取得一项普通的(非独占、非排他)且不可转让(不可让与)的使用许可;有疑义时,以发票、订单确认书或交货单所载使用范围为准。无论如何,合同相对方取得的权利,以与合同(所下委托)已披露目的相当者为限。无其他约定时,使用许可仅视为授予一次性发表(一个印数)之用,且仅限于委托方明确指明的媒介,不含广告用途。供私人发表之用的私人婚礼照片明确不在此列。

2.2 对照片的任何改动均须经摄影师书面同意。但依摄影师已知的合同目的而属必要的改动,或属纯供私人用途的私人婚礼照片的,不在此限。

2.3 使用许可仅在约定的拍摄与使用酬金全额付清后方始生效。

2.4 以 UrhG 第 42 条的一般规定取代第 75 条适用。

2.5 以营利方式(凭发票)发表的,须免费寄送两份样本。对于价格高昂的产品(艺术书籍、录像带),样本数量减为一份。

3. 影像素材的所有权——归档

3.1 已曝光影像素材(底片、数字底片等)的所有权归摄影师。摄影师在收取约定且合理的酬金后,将约定用途所需的样片交予合同相对方所有。

3.2 摄影师将在无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将拍摄素材存档最长 6 周。如发生灭失或损坏,合同相对方不享有任何请求权。

4. 第三方请求

就被摄对象(例如造型艺术作品、外观设计与模型、商标、摄影原件等)、人物(例如模特、来宾、工作人员)或建筑(宫堡、博物馆、园林等)所可能需要的同意,由合同相对方负责取得。合同相对方就此使摄影师免受损害与追诉,尤其是 UrhG 第 78 条项下的请求。对于权利人(著作权人、被摄人物等),特别是模特的同意,摄影师仅在就合同用途(第 2.1 点)作出明确书面承诺时方予保证。

依据欧洲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 第 6 条)的人物拍摄同意:委托方使承揽方免于婚礼宾客的任何请求,并确保原则上不同意被拍照、不同意存储数字数据、不同意(例如在新人线上图库中)发表或对此提出异议的人员,不出现在小合影、大合影等照片中,也不进入拍摄区域。为避免误拍不应被拍摄者的肖像,委托方须采取适当措施,使摄影师能够轻易识别该人不得被拍摄。承揽方系受委托方委托、在所获委托范围内为宾客拍照,因此必须假定全体宾客与在场人员均已知悉,并已同意拍照、数据存储(数字介质、SSD、U 盘等)以及保存(尤其是在互联网上下载婚礼照片)和线上发布(例如发布于新人所获得的密码保护线上图库中等)。

客户不加限制地同意将为其拍摄的照片发布于互联网或其他媒介,用于自我宣传与展示工作方式,并预先放弃其可能依本交易条款及 GDPR 就发表所主张的权利,以及任何经济补偿。如不希望发表,须在订单确认书/发票的「其他」一栏中明确以书面注明;口头附带约定不具效力。

此外还适用我的 隐私政策,您可以在此处查看。

5. 灭失与损坏

5.1 受托拍摄的素材(反转片、负片素材、数字存储介质)发生灭失或损坏的,摄影师——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——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。责任限于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;对第三方(冲印厂等),摄影师仅就选任中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。一切责任均以材料成本和免费重拍(在可能的限度内)为限。委托方不享有其他请求权;摄影师尤其不对所发生的差旅与食宿费用、第三方费用(模特、助理、化妆师及其他拍摄人员)、所失利益及间接损害承担责任。

5.2 第 5.1 点相应适用于所交付原件(胶片、版式稿、陈列件、其他原件等)以及所交付产品和道具的灭失或损坏。较贵重的物品应由合同相对方投保。

5.3 上述金额的调整权予以保留。

6. 服务与瑕疵担保

6.1 承揽方将在服务合同范围内、于所预订的时间内谨慎执行所获委托。承揽方亦可将委托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(冲印厂、协作人员等)执行。除合同相对方作出书面指示外,摄影师在委托的执行方式上享有自由,尤其是在画面构思、摄影模特、人物、宾客、拍摄地点以及所采用光学与技术(摄影)手段的选择方面。与以往交付成果有所不同,本身并不构成瑕疵。

6.2 因合同相对方指示不正确或不明确所致的瑕疵,概不负责。无论如何,摄影师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。

6.3 凡不属摄影师本人范畴的情形,其风险由合同相对方承担,例如产品和道具的及时提供、模特爽约、出行受阻、交通状况、外景拍摄时的天气状况等。

6.3.1 活动持续超过 4 小时的,应按通行标准为摄影师提供适当的餐食和饮品。

6.4 寄送的费用与风险由合同相对方承担。

6.5 一切异议最迟须于交付后 14 天内以书面或文本形式提出,并附上全部单据。该期限届满后,服务视为已按委托履行。瑕疵担保期为三个月。

6.6 存在瑕疵时,合同相对方仅享有要求摄影师补正的权利。补正不可能或被摄影师拒绝的,合同相对方享有减价请求权。轻微瑕疵不负责任。追加订购时的色差不属重大瑕疵。第 6.1 点相应适用。

6.7 仅在明确书面约定时方构成定期行为。交付延迟的,第 6.1 点相应适用。

6.8 酬金与许可费请求权的存在,与该素材是否(仍)受著作权和/或邻接权保护无关。

6.9 例如因不可抗力致拍摄无法进行的情形,系指发生自外部的、与经营无关且即使尽到合理可期待的最大注意亦无法避免的事件,即战争、内乱、罢工、公权力命令、流行病、大流行病、自然灾害或同等严重的事件。

7. 酬金

7.1 无明确书面约定的,摄影师按其当时有效的价目表取得酬金;未经许可发表的,则按 MFM 图片酬金标准取得合理酬金。

7.2 版式或演示用拍摄同样应付酬金;未进行利用或利用取决于第三方决定的,亦同。此种情形下不就拍摄酬金给予任何折扣。

7.3 合同相对方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要求的变更,费用由其承担。

7.4 概念性服务(咨询、版式设计、其他图形服务等)不包含在拍摄酬金内。超出平均水平的组织投入或相应的会议投入亦同;数字化后期处理同样不包含在拍摄酬金内(订单确认书和/或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
7.5 合同相对方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放弃执行已下达的委托,摄影师至少有权取得酬金的 30 %,另加全部实际发生的附带费用。确有必要变更日期的(例如因天气原因),应支付与徒然投入或预留时间相应的酬金及全部附带费用。更多细节见第 7.9、8.0 和 8.1 点。

7.6 除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,在授予使用许可的情形下,摄影师另行取得约定或合理数额的发表酬金。

7.7 对营业性委托方而言,发表酬金和/或酬金均不含增值税,增值税按当时有效的法定税率另计。

7.8 在不影响 UrhG 第 81 条及以下、第 91 条及以下一切法定请求权的前提下,就合同标的拍摄成果的著作权和/或邻接权受到侵害的,适用以下规定:UrhG 第 87 条项下的请求权不以过错为要件。侵害制作者署名权的,作为非财产损害(UrhG 第 87 条第 2 款),并保留另行主张财产损害(第 87 条第 1 款)的权利,至少可请求相当于合理报酬(第 86 条)的数额。UrhG 第 87a 条第 1 款的信息请求权,亦适用于排除妨害请求权。

7.9 委托因非摄影师应负责的原因(例如不可抗力)无法执行的,摄影师可按约定酬金的 30 % 计收违约补偿,且无需证明损害的发生。

8. 付款条件与取消费用

8.0 无其他明确书面约定的,下达委托时应支付服务合同预计发票金额 30 % 的档期预订费。以 PayPal 付款的,委托方承担发票金额 2.5 % 的 PayPal 手续费。除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,余款在开具发票后立即到期。发票须不作任何扣减、不计费用地付清。以汇寄方式付款的(邮政汇款、银行或邮政储蓄转账等),须在款项入账记账后方视为付讫。司法文书(起诉状、执行申请)邮寄途中的风险由合同相对方承担。合同相对方(委托方)以履行有瑕疵为由拒绝受领或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的,酬金仍然到期应付。

8.1 有约束力预订的撤回或取消须采文本形式,并须经承揽方确认。合同订立后不再可能免费取消。已确认委托被取消的,视为约定以下取消费用:

第 1 阶段:自下达委托之日起至活动日前四个月。第 2 阶段:自第四个月起至活动日前四周(30 个日历日)。第 3 阶段:自第四周起至活动当日。

8.2 委托涵盖多个单元的,摄影师有权在每项单独服务交付后分别开具发票。

8.3 发生迟延的,在不影响主张更高损害赔偿的前提下,视为约定自到期日起按德国联邦银行相应利率上浮 5 % 计收利息及复利。

8.4 催告费用以及(包括诉讼外的)律师介入费用,由合同相对方承担。

8.5 所交付图片转归合同相对方所有的,仅在拍摄酬金连同附带费用全额付清后方始发生。

  • 第 1 阶段 = 30 %
  • 第 2 阶段 = 75 %
  • 第 3 阶段 = 100 %

9. 撤回权/最终条款

9.0 远程销售合同的规定不予适用,因为婚礼摄影师承诺在特定时点提供服务(BGB 第 312b 条第 3 款第 6 项)。这意味着委托方不享有撤回权或退货权。订购按个别要求制作的展示产品(例如相册或婚礼纪念册)同样不享有撤回权或退货权,因为该产品系按订购人的要求制作并针对其个人需求定制(BGB 第 312d 条第 4 款第 1 项)。

庭外纠纷解决。依据德国《消费者纠纷解决法》(VSBG)第 36 条的法定告知义务:鉴于企业规模,本方不参加消费者调解机构的纠纷解决程序。此外,婚礼摄影师更倾向于与客户直接沟通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。

9.1 履行地与管辖地为摄影师的营业所所在地。营业所迁移的,可在原营业所或新营业所提起诉讼。

9.2 德国《产品责任法》(PHG)不予适用;合同相对方为企业经营者的,无论如何排除对人身损害以外损害的责任。其余适用德国法,德国法亦优先于国际货物买卖法。

9.3 免受损害与追诉的保障,亦包括诉讼外法律抗辩的费用。

9.4 本一般交易条款相应适用于摄影师受托制作的影视作品或活动影像,不论所采用的工艺与技术为何(数字、窄幅胶片、中画幅、录像、DAT 等)。

9.5 双方一致确认,所订立的是 BGB 第 611 条项下的服务合同,而非承揽合同。

9.6 在与 KSchG 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,本一般交易条款不予适用。(合同)个别条款的部分无效,不影响其余合同条款的效力。本合同某一条款无效的,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。双方承诺以尽可能接近该无效条款的有效规定取而代之。(可分割性条款)。

凡条款未成为合同组成部分或无效的,合同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。